志愿者介绍
 
协会概况
 
组织结构
 
协会章程
 
大事记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普陀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
说 明

一、本章程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2008年《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本章程参照上海市社团局提供的2007年社会团体章程最新示范文版本。

三、本章程条款内容充分体现《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精神,结合普陀志愿者工作实际制定,并作适当调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上海市普陀区志愿者(义工)协会。是普陀区志愿者(义工)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章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章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章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为宗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规划服务志愿者活动,协调组织志愿者工作,提升市民素质,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普陀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普陀区。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普陀区志愿者(义工)协会(以下简称区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协会以智力、技能、体力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助老、助残、助医、助学、助困、邻里互助、敬老爱幼、护绿保洁、交通管理、治安防范、法律咨询、就业指导、科学普及、医疗保健、家电维修等公益活动;
(二)为国际国内交流活动、大型文化娱乐活动等提供服务;
(三)加强区域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登记、培训教育及评估表彰等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总结、交流部门志愿者活动;
(五)建立志愿服务基地,创建志愿服务品牌,为社会道德实践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本地区的社会救助、社会公益、公共管理等服务领域的志愿服务活动。
本会鼓励和支持在扶贫济困、扶弱助残、支教助学、应急救助、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本会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的申请,或者社会实际需要,确定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之前,应当将所拟定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报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志愿者组织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免于备案。
(二)本会按照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三)本会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坚持工作自主、人员自聘、活动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可以参加符合其身心特点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在必要时,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组成,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志愿者活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志愿者入会的程序是:
(一)志愿者组织须填写单位入会申请表,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个人具备条件的进行实名注册登记;
(三)由秘书办公室发给团体或个人证书。

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或者保障;
(四)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权;
(六)优先获得被服务权;
(七)活动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接受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
(五)尊重志愿服务接受者的意愿、人格、隐私;
(六)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七)向本会反映活动情况,提供相关工作信息;
(八)按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九)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交回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秘书办公室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被服务对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就服务的内容、期限、要求及其他必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对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必要时可以给予一定的津贴、补贴。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四条 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予以表彰,具体办法由区民政局、精神文明办、或区志愿者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至 第四十八条 省略

第四十九条 本会内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本会专职工作人员须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条 本会应当定期将本区的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五十二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救灾援助以及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等的需要,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十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责任:本会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信息、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依据章程,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目的、要求,以及申请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实际情况,选择志愿者。

第五十七条 本会向社会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将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布。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社会捐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金支持;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志愿者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八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普陀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普陀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志愿服务接受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本会主持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8年12月29日大会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上海市普陀区文明网 普陀区文明创建风采展示平台 上海志愿者网
版权所有:上海市普陀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大渡河路1668号 邮政编码:20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