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执法巡查中,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的违法行为一直是城管执法部门的重点执法事项。由于摊贩大多遍布在斑马线、沿街人行道上、校门周围,售卖商品的载具多为电瓶车、三轮车,所以拥有较高的机动性,善打“游击战”,往往执法队员刚下车,摊贩就离开了现场,为了摆脱执法队员,摊贩经常出现逆向行驶等危险行为,这也加大了执法队员的治理难度。无证流动摊贩也渐渐的成为了城市治理工作中的“牛皮癣”。
长风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队员在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有小商贩擅自在人行道上乱设摊售卖各类熟食,经营工具为三辆电动车,摊位占地面积约为4平方米。
经调查,当事人杨某该行为在11月上旬的巡查中已被发现,依据首违免罚原则,当事人在执法队员口头警告和法律法规教育宣传后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

不料时隔1个月,执法队员巡查至附近,发现该名当事人再次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售卖熟食,当即拍照取证并开具相关法律文书。随后,通过车型、商品、售货箱及照片比对,终于找到了无证流动摊贩的源头店铺,随即对店铺负责人进行约谈。在事实面前,违规当事人辩无可辩,通过执法队员的普法教育,违规当事人意识到了问题所在,接受了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